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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节能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经信发〔2012〕76号

 各区县经信局、节能办,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淄政办发[2011]4号)规定,现将《淄博市节能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节能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质量,营造公平有序的评估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淄政办发[20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节能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节能评估机构应到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通过的节能评估机构。

第四条 节能评估机构根据核定的专业范围和资质等级开展节能评估业务。

节能评估机构专业服务范围,按照专业分类分为:化工、医药、纺织、轻工、机械、电力、煤炭、热力、建筑、建材、冶金、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电子和其他类。

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从业人员的专业、职称等技术条件,选择具备能力的类别进行备案。

第五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备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所需的计量认证管理体系;配备工程分析、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等与节能相关的测试分析手段及仪器、设备;

(三)具有独立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工程分析、分专业进行节能措施分析、经济技术论证、技术数据测算、现场考察监测数据的能力;从事过能源审计、能量平衡、节能监测等节能相关业务;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节能评估人员应掌握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相关行业能耗先进水平,能够分析审核相关技术报告,能够从事用能设备监测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五)评估文件编制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与节能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以法定注册名称备案。备案的主要事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机构性质、专业范围、资质等级、固定资产、注册资金等。

第七条  节能评估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备案申请;

 (二)《淄博市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表》;

(三)节能评估机构法人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 (原件及复印件);

(四)计量认证管理体系、能源审计、工程咨询单位资质或设计单位资质等节能评估能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机构章程及能评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

(七)工作场所证明;

(八)节能评估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按照统一格式打印,整齐装订成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备案变更:

(一)发生本办法第七条备案事项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变更的;

(二)机构分立或合并的;

(三)设立分支机构的。

办理变更的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一)变更备案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

(三)其他有关变更证明材料。

第九条  节能评估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到期30日前申请重新备案。

第十条  从事节能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必须严守相关执业纪律:

(一)节能评估机构执业应坚持公正、独立、客观、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得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节能专篇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任务;

(三)节能评估机构不得索要、收受项目单位的任何礼金财物等;

(四)节能评估机构不得与项目委托方或其他机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中弄虚作假。

节能评估机构对所出具的报告结论负责。节能评估机构编制的报告,须附有节能评估机构主要人员的姓名、资格证书编号及专业等资料。复印件应加盖节能评估机构印章。

第十一条  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从事节能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每年1月10日前,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节能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并自觉接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度考评制度。对业绩良好的评估机构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节能评估机构违法行为并经核查属实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鼓励节能评估机构建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实行行业自律。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附件:淄博市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表

淄博市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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