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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申报节能评估机构的通知

关于申报节能评估机构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08-03-28     索引号:00511793700020020080013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青岛市建设项目合理用能审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拟确定我市从事节能评估的单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1、本市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非本市单位必须在本市有经工商注册的具有独立履约能力的分支机构;
  2、在本市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且最低使用面积不低于200㎡;
  3、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二、资质条件
  节能评估单位资格实行分类专业管理,分为:电子、化工、医药、纺织、化纤、轻工、机械、燃气热力、农业、建筑材料、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林业、通信信息、民航、水电、火电、煤炭、石油天然气、石化、钢铁、有色冶金和其他类。申请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一个或多个专业的节能评估资格,具体条件如下:
  1、申请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上述相应专业的甲级或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质或设计单位资质,连续3年年检合格;。
  2、咨询单位必须从事过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节能篇(章)的编写或评估,设计单位必须从事过节能方案的设计。
  三、 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三)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 
  (五)与申请的评估范围相对应的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与申请的评估范围相匹配的仪器、仪表设备清单;
  (七)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请符合条件并有意开展节能评估工作的咨询和设计单位于4月1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青岛市发改委环资处。

  联系人:李锋刚   电话:85911213(fax),85913058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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