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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项目经理资质行政审批不是取消项目经理

 

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简称《暂行规定》),今年2月27日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的通知”(国发[2003]5号),标志着我国原有的施工项目经理行政审批制度将逐步由国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代替。这两个文件的下发对于加快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人才的培养、管理及其合理有序流动,并加快与国际接轨,促进中国建筑业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更好地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方针,将产生重要影响和发挥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不少企业或某些个人在学习贯彻这两个文件的同时却走向了误区,错误地认为取消项目经理资质行政审批制度就是取消项目经理,或者说建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就是代替项目经理责任制。对于这个原则问题上的糊涂认识,我们认为有必要加以澄清。

  一、要认真准确、全面系统地学习贯彻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文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人事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建造师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施工活动的管理。”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简称《过渡办法》)文件更明确规定:“在全面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仍然要坚持落实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要加强项目经理培训,不断提高项目经理队伍素质。”其实“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应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早在建设部2002年颁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中就有规定。应该说,国务院、人事部、建设部下发的一系列文件和规范都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以及项目经理责任制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有着政策上的连续性。这些规定不仅填补了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资格制度体系的空白,而且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有利于项目管理人才与国际接轨和实现项目经理职业化建设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至今已进行了近20年,并在行业内基本形成了一套既与国际惯例接轨,又适应市场经济和中国国情的工程项目管理理论和方法;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懂法律、会经营、善管理、敢负责、作风硬、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项目经理队伍,涌现出张基尧、范玉恕这样一批优秀项目管理人才,同时也形成了比较完善、规范和科学的项目经理责任制度;开发和应用了一代能较快促进建筑业生产力发展的项目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建设和完成了数百万个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充分展示行业科技水平和管理实力,具有国际水准的代表性工程项目。

  实践证明,经过近20年政府主管部门强有力的政策指导,专家学者潜心研究,并被广大建筑业企业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这一制度已经深入人心,扎根企业。当今,项目经理这一岗位命名,从南到北,从东至西,广泛应用在祖国大地和每个工程项目上。应该说,这一新生事物是在改革开放中诞生,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成长起来,从某种程度上透视出中国建筑业改革的基本进程。正如建设部总工程师金德钧在今年4月21日举办的“国际工程项目管理高峰论坛”上所说的:“项目经理责任制是我国施工项目管理体制上一个重大的改革。对我们加强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有很好的作用,实行建造师制度后,项目经理责任制仍然要坚持。”

  随着中国加入WTO,我们更应当从经济全球化的高度来认识推进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不断深化项目经理责任制的重要性。特别是当前企业在学习贯彻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文件时,一定要全面、系统、准确地领会文件精神和实质,切不可断章取义或听信某些人的曲解和误传。只有这样才能走出误区,才能在学习、贯彻好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文件的同时,把工程项目管理这门学科和国际上通用的现代化管理方法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并在国际工程建筑市场竞争中占据制高点。

  二、加深对建造师与项目经理产生背景及其定位的再了解

  当前企业在学习贯彻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文件的同时,还必须对建造师与项目经理产生的背景作进一步的了解,把两者的定位弄清楚。

  1.项目经理与建造师的理论基础是工程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是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和管理技术飞跃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新的学科领域和先进的管理模式,有着极其丰富的内涵。对项目管理的定义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但一般来说,项目管理具有项目单件性、建设周期性、过程逐渐性、目标明确性、组织临时性、管理整体性以及其成果的不可挽回性等特点,它包括项目的发起、论证、启动、规划、控制、结束等阶段。它是运用系统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对某项复杂的一次性生产或工程项目形成全过程管理,所以我们讲项目管理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项目管理覆盖了各行各业,凡是具有一次性基本特征的工作或任务,都可以实行项目管理;狭义的项目管理是指某一特定领域的项目管理,如建筑业企业推行的工程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又是一个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活动,管理不仅要求“知”,而且重视“行”,强调实践的验证。讲项目管理必然离不开人,离不开组织者和领导者,离不开方法和手段。作为对某一工程进行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必须有一个责任主体,就是项目经理。我国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的产生和提出,正是基于学习鲁布革工程管理经验和国际项目管理方法的引进这一背景。自1991年建设部颁发《项目经理资质认证管理试行办法》以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广大建筑业企业全方位开展了规范有序、声势浩大的项目经理培训工作,为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和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项目经理在建筑业企业和工程建设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和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已被社会和业主越来越加以重视和承认。

  2.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定位(1)建造师的定位建造师是一种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执业资格制度是政府对某种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安全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市场准入控制。它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条件。要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如规定的学历、从事工作年限等,同时还要通过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授权的管理机构注册。建造师从事建造活动是一种执业行为,取得资格后可使用建造师名称,依法单独执行建造业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建造师又是一种证明某个专业人士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知识和实践能力的体现。这里特别注重“专业”二字。一旦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提供工作服务的对象有多种选择,可以是建设单位(业主方)、施工单位(承包商),还可以是政府部门、融资代理、学校科研单位等,可从事相关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

  (2)项目经理的定位首先要了解经理的含义。经理或项目经理与建造师不仅名称不同,其内涵也不一样。经理通常解释为经营管理,这是广义概念。狭义的解释即负责经营管理的人,他可以是经理、项目经理、部门经理。作为项目经理,理所当然是负责工程项目经营管理的人,对工程项目客体是全方位、全过程组织管理活动。对项目经理的要求,不但在专业知识上要求有建造师资格,更重要的是还必须具备政治领导素质、组织协调和对外洽谈能力以及工程项目管理的实践经验。美国项目管理专家约翰?宾认为,项目经理应具备六大素质:一是具有本专业技术知识;二是工作有干劲;三是具有成熟而客观的判断能力;四是具有管理能力;五是诚实可靠,言行一致;六是机警、精力充沛、能够吃苦耐劳。因此,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出任项目经理,所从事的建造活动,比一般建造师所从事的专业活动范围更广泛、责任更大。所以说,即使取得了建造师资格也不一定都能担任项目经理。我们既不能把项目经理定位于过去的施工工长,也不能把项目经理定位于建造师,更不能用建造师代替项目经理。

  其次要明确项目经理的地位。工程项目管理活动是一个特定的工程对象,项目经理就是一个特定的项目管理者。正如《过渡办法》中指出的:“项目经理岗位是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的重要岗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也明确了项目经理的地位:“项目经理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时间和内容,对施工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项目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项目上的一次性授权管理者和责任主体。项目经理从事项目管理活动,通过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履行岗位职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并接受企业的监督考核。项目经理资质是企业资质的人格化体现,从工程投标开始,就必须出示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不得低于工程项目和业主对资质等级的要求。

  (3)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关系虽然建造师与项目经理定位不同,但都是围绕工程项目这个焦点展开工作或从事建造活动,都属于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覆盖面较大,包括工程建设领域方方面面从事建造或项目管理的相关专业人士,项目经理则不同,他限于企业和某一个特定的工程项目;建造师选择工作的权力相对自主,可在社会市场上有序流动,有较大的活动空间,而项目经理岗位是企业设定的,项目经理是由企业法人代表聘用或任命的一次性的授权管理和领导者。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某一个环境下,虽然从事工程项目的专业人员都是建造师,但作为这个项目来说,只有一个项目经理,其他建造师在项目全过程管理活动中必须接受项目经理的领导和管理,他们又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所以,建造师和项目经理不能采取简单的取代和被取代的置换,而是有条件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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